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對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首臺(套)產品扶持政策,鼓勵我省企業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裝備工業產品,提升我省裝備制造業的整體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8號)、《浙江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7〕76號)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指導目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首臺(套)產品是指本省企業首次自主研發生產并經用戶單位使用且符合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及年度扶持重點的單臺產品或成套設備,包括國內首臺(套)和省內首臺(套)兩種基本類型。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加快發展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管理工作,并依據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創新指導目錄,研究確定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及年度扶持重點,組織開展全省首臺(套)產品的申報、認定和監督管理,原則上每年組織申報。
第二章 認定范圍、條件
第四條 凡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規范,依法納稅,并在浙江省境內的研發、生產企事業單位,其產品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領域,均可申請認定。
第五條 申請認定首臺(套)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具有明確的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經過其投資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國內外依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通過依法受讓取得知識產權的使用權。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二)申請單位具備產品設計及主要關鍵部件的制造、組裝能力,產品市場前景好,且能夠實現批量生產和銷售,滿足售后服務需要。
(三)產品創新程度高。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率先進行根本性改進,產品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取得標志性突破。
(四)產品技術先進,對于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省內首臺(套)產品在同類產品中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于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國內首臺(套)產品在同類產品中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五)產品質量可靠,通過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的檢測。屬于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必須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六)產品已應用于重大工程或相關領域,能夠提供至少一項產業化應用案例。
第六條 屬于下列產品(含技術)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導向的;
(二)節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資源節約指標未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三)質量不穩定或出現質量問題在用戶中造成較大影響的。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請單位須向所在市、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首臺(套)產品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其中縣(市)屬申請單位申報材料經縣(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報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并推薦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單位需提交的申報材料如下:
(一)浙江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申請報告書(附件1)、浙江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申請表(附件2)和浙江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申請材料承諾書(附件3)。
(二)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關于產品知識產權權益狀況和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文件。涉及多個單位的,應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四)產品檢測報告,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
(六)國家一級資質機構出具的產品查新報告。
(七)產品銷售合同或銷售發票。
(八)近兩年審計機構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表。
(九)申請認定國內首臺(套)產品的企業要求具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相關專業高校正教授、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或兩院院士出具首臺(套)推薦證明書。申請認定省內首臺(套)產品的企業要求具有兩名及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相關行業的專家出具首臺(套)推薦證明書。
(十)對于為重大工程項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設備的產品檢測報告以及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證明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浙江省首臺(套)產品認定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專家或委托具有評價工作能力和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首臺(套)產品評價工作。
第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進行審定,初步形成當年度《浙江省加快發展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名單》(以下簡稱《產品名單》),并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門戶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正式公布《產品名單》,并向產品所在單位發放《浙江省加快發展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條 列入浙江省首臺(套)產品名單的單位及主要研發人員,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給予其單位和個人榮譽獎勵。
第十一條 獲得年度浙江省首臺(套)產品認定的單位(寧波除外),由省財政相關專項資金給予獎勵,其中:國內首臺(套)產品獎勵100—300萬元,省內首臺(套)產品獎勵50—100萬元。
第十二條 認定為國內和省內首臺(套)產品的單位,應將認定結果作為研發人員考核、晉升、提級和職稱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和認定機構進行信用記錄和監督管理。
(一)申請單位提交的各種材料應真實可靠。對于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認定證書》的單位,經調查屬實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撤銷首臺(套)產品認定,收回《認定證書》和獎勵資金,并取消其二年內申報首臺(套)產品的資格。
(二)評價機構如泄漏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請單位的科技成果、從事認定工作范圍內的產品研發或生產銷售、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出現重大錯誤且造成嚴重影響的,取消委托資格,依法追究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開展市級首臺(套)產品的認定工作,并納入省首臺(套)產品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加快發展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界定辦法(試行)》(浙經貿投資〔2007〕371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