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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浙江省企業研究院認定 > 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研究院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浙江省企業研究院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6-28

                                                    浙科發條〔2014〕150號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委)、發改委(局)、經信委(局):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企業研究院管理,充分發揮省級企業研究院在引領行業技術進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引導示范作用,促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對2011年制訂出臺的《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浙科發條〔2011〕23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浙江省企業研究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9月15日

                                                     

                                                     

                                                    浙江省企業研究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和《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進一步加強企業研究院的管理,充分發揮省級企業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創新要素,組織開展科技創新,支撐企業持續發展,引領行業技術進步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研究院是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力量,是企業自行設立的具有較高層次、較高水平的研發機構。企業研究院的主要任務是:

                                                    (一)集聚整合創新要素。企業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創新要素,加強企業內外部創新資源的有機整合,營造有利于吸引、培養和使用創新人才的環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創新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成為我省科技創新資源的集聚基地。

                                                    (二)組織開展科技創新。企業研究院要切實組織開展一系列的技術創新活動,加強前瞻性技術研究,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研究,推動企業由模仿、跟蹤創新向自主創新轉變,不斷研究開發出有市場前景和競爭力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成為我省科技創新的先導基地。

                                                    (三)支撐企業持續發展。通過科技攻關,產業化開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和發展戰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動,不斷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不斷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成為支撐和推動企業自身發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領行業技術進步。企業研究院應積極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起草修訂工作,許可其他企業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識產權,面向所在行業組織開展技術培訓、交流和成果推廣工作,推動行業共同進步。在科技攻關、人才培養、機構建設、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等方面要引領本地區、本行業的發展,成為我省行業技術進步的示范基地。

                                                    第三條 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根據各自職能負責企業研究院的建設與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廳負責。

                                                    (一)省科技廳負責受理企業研究院建設申請,牽頭組織考察與專家評審,牽頭做好企業研究院的評價工作;

                                                    (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與省科技廳共同做好企業研究院的認定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企業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企業研究院;聯合組建企業研究院的,各單位間應簽訂聯合組建協議,明確主要依托單位和各參加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中的大型企業、行業龍頭骨干企業應當帶頭建設企業研究院。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省科技廳組織企業研究院申報工作。按照自愿申報的原則,企業應提交《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申報書》《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達到10000萬元以上,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開發費用達到1000萬元以上,專職研發人員50人以上,相對集中研發場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設備原值總額1000萬元以上。

                                                    2. 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不包括通過受讓、受贈、并購或獨占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3.已擁有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包括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

                                                    4.已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各類創新資源,有相應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制度建設、運行機制;

                                                    5.企業近3年內無環境、安全、知識產權和稅務等違法行為。

                                                    對培育、做強我省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顯著作用的企業,申請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企業申報材料經所在市、縣(市、區)科技局(委)初審并會同級發改委(局)、經信委(局)簽署意見后報省科技廳。

                                                    第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主辦企業及申報建設的企業研究院進行實地考察,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八條 專家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研究院建設內容、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屬于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或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支柱產業;

                                                    (二)主辦企業是否具備建設企業研究院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科技人員、設備設施、研發場地和經費投入等;

                                                    (三)企業研究院的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是否切實可行;

                                                    (四)企業研究院的組織架構、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是否科學合理;

                                                    (五)主辦企業財務狀況、支持措施能否保證企業研究院的可持續運行。

                                                    第九條 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研究院予以認定,并給予項目承擔、人才培養引進、載體建設等方面政策支持。研究院所在市、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企業研究院建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積極探索促進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的有效途徑。

                                                     

                                                    第三章 評價

                                                    第十條 省級企業研究院評價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市、縣科技局對省級企業研究院上報的評價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后,上報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依據省級企業研究院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對研究院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核查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研究院資格:(一)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上報評價資料;

                                                    (三)省級企業研究院的主辦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省級企業研究院的主辦企業發生環境、安全、知識產權和稅務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級企業研究院,優先支持其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技術創新等專項,優先支持創建國家和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等創新載體。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上報材料應當真實可靠。經核實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申請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已被認定的企業,撤銷其省級企業研究院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七條 企業研究院應當實行院長負責制,具體負責研究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企業研究院院長一般應具有相應的高級職稱和較強的科研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由依托單位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它高管擔任。企業研究院應當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和聯絡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研究院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對企業研究院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點項目進行咨詢和指導。專家咨詢委員會由本領域和本單位的專家組成,并由主辦企業聘任。

                                                    第十九條 省級企業研究院主辦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市、縣科技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將每年對企業變更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5日起實施,2011年制訂出臺的《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浙科發條〔2011〕2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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