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突出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規范和加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進數字經濟“一號工程”和制造強省建設,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34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和可持續發展要求而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引進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提高科技成果產業化、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生物醫藥、新材料、節能環保、關鍵基礎件等產業領域的企業培育建設技術中心,對創新能力強、機制健全、示范作用大、業績顯著、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予以認定。鼓勵我省特色優勢明顯的汽車零部件、紡服、家電、家居、五金、橡塑、化工等行業企業建設技術中心,加大人才引育和創新投入,不斷提高創新能力。各市縣對成功創建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第四條省經信廳牽頭開展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工作。省經信廳聯合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和杭州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制造業和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經信廳聯合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和杭州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建筑業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各市、縣(市)及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區、柯橋區和上虞區(以下簡稱各市、縣(市、區),下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申請認定
第五條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全省同行業或同領域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優勢,綜合經濟技術指標和技術開發能力居國內同行前列,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或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造傳統產業成績顯著,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制造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于1億元);建筑業企業結算收入不低于15億元;高技術服務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
(二)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技術創新投入、運行和激勵機制健全,具有較為完善的企業創新戰略實施計劃和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企業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關鍵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和產學研活動的能力,具備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制造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200萬元(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于800萬元),建筑業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高技術服務業企業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四)企業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制造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按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規模分三檔執行):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及以上的企業為1.5%、10~100億元(含10億元)的企業為2.0%、10億元以下的企業為3.0%;建筑業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企業結算收入的比重≥0.5%;高技術服務企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2.5%。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規模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制造業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0人(加快發展縣企業不低于30人);建筑業企業一級注冊執業資格人員數不少于50名;高技術服務企業服務開發人員數不少于50人。
(六)已取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一年以上。
第六條 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二)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七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地方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省經信廳通知要求組織企業網上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一般為當年5月31日。
第八條地方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推薦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經信廳。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評價指標體系所需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省經信廳原則上委托中介機構,依據評價工作有關指南或標準對各地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省經信廳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和杭州海關根據各自職能和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等進行綜合評估,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省經信廳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條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材料之日起70個工作日之內,省經信廳按企業技術中心行業屬性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和杭州海關對制造業、建筑業和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進行確認、公示并聯合發文。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省經信廳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和杭州海關,每兩年對已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開展一次運行評價,省經信廳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第十二條評價程序:
(一)已認定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當在評價年度的評價期間按要求在網上報送評價材料,受理運行評價截止日期為評價年的5月31日。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評價指標體系所需的證明材料。
(二)各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的材料和數據真實性進行核查,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核實,并出具真實性審查意見,于評價年度的5月31日前報送省經信廳。
(三)委托中介機構依據評價標準對地方政府部門報送的企業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響而出現重大調整影響技術中心評價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屬地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確認后報省經信廳批準,可暫緩一期參加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
第十四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實行評分制,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大于等于85分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85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為合格,但對評價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A)得分低于60分;
B)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價材料;
C)連續兩次評價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被予以警告的;
D)報送材料有弄虛作假并經查實的。
第十五條在受理運行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省經信廳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和杭州海關按職能對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結果進行確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因重組等原因需變更企業技術中心依托單位的,應由新的依托單位按認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對符合認定要求的,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資質順延可連續計算,原依托單位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七條各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重組變更情況報送省經信廳,同時抄送地方同級管理部門。
省經信廳每年對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已取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因運行評價不合格、企業被依法終止或在運行評價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存在第六條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十九條 參加運行評價的企業因評價不合格或企業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因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評價受到警告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改進工作。
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對推薦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和參加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情況進行核查,具體核查要求由省稅務部門另行確定。
海關部門對推薦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和參加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列情況進行核查,具體核查要求由海關部門另行確定。
經信部門對推薦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和參加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三、四項所列情況進行核查,具體核查要求由經信部門另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省經信廳按企業技術中心行業屬性,分別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和杭州海關聯合發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同級管理部門通報省級制造業、建筑業和高技術服務業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年度評價結果及調整、撤銷、變更結果。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省級優秀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第二十三條 優先支持省級技術中心企業承擔國家、省級相關科研項目,支持對其完成的成果優先申報首臺套、優秀新產品、科技成果獎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納入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發布的《浙江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浙經信技術〔2010〕142號)、《浙江省建設行業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浙經信技術〔2010〕143號)和2013年發布的《浙江省高技術服務企業技術中心實施方案(試行)》(浙經信技術〔2013〕18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經信廳會同省建設廳、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和杭州海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