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高質量推進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企業研發中心),構建由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技術創新中心、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等共同組成的技術創新中心體系,規范和加強省高企研發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依據《關于加強技術創新中心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研發中心是技術創新中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省級研發機構,是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創新力量。本辦法適用于對企業研發中心的申報認定、績效評價等管理行為。
第三條 企業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增強企業競爭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轉化,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三)培養高水平的研發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對產業發展發揮一定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制定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文件,指導企業研發中心的建設與發展,研究和協調有關重大事項。負責研發中心的備案和抽查,建立督導與服務機制,做好研發中心的運行評價與服務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和備案
第五條 企業研發中心實行“備案制”。省科技廳委托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企業研發中心申報和認定,每年10月底前將當年度認定的企業研發中心名單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六條 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研發中心年度建設計劃,適時發布申報通知。申報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注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已建有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
(三)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或研究開發費用達到1000萬元以上;
(四)有相對獨立的研發機構,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軟件類企業30人),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低于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60%;
(五)能保證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的落實,并具備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驗、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研發產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設備原值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100萬元以上);科研生產共用的設備原值不超過科研設備原值總額的30%;
(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6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自主知識產權;
(七)近3年累計轉化科技成果15項以上;
(八)建立完整規范的技術創新管理體制,各項規章制度明確;
(九)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度至申請之日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科研失信行為。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編制《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請書》《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經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上報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
第八條 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和現場考察或抽查,提出企業研發中心建議名單。
第九條 經評審達到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
(一)屬于“互聯網+”、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和十大標志性產業鏈等重要領域,或當地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二)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建設企業研發中心的基本條件。證明材料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專項審計報告、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承諾書和無嚴重違法行為證明等,其中專項審計報告須包含企業研究院專職研發人員、研發場地面積、科研設備原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情況等;
(三)研發中心的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
(四)研發中心有相應組織架構、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
(五)依托企業財務狀況、支持措施能保證研發中心的可持續運行。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上報備案的企業研發中心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在省科技廳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科技廳發文批復。
第十一條 研發實力較強的企業以不同研究方向申報多個中心的,各中心均須具備第六條要求的條件。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研發中心所在地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應擔負起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研發中心建設的指導和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給予建設經費與科技攻關項目等支持。
第十三條 企業研發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一般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以及較強的科研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由依托單位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管擔任,具體負責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依托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由歸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四章 評價與監督
第十五條 企業研發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科技廳牽頭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按照《省高企研發中心運行評價指標體系》,原則上每三年對認定的省高企研發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評價年度認定的企業研發中心不參加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優秀的,優先支持其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支持創建省企業研究院等創新載體;評價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給與一年整改期,由當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整改評估,相關整改評估材料報省科技廳備案。逾期不報送評價材料的,記為評價不合格。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將撤銷其企業研發中心稱號: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二)不參加運行評價或運行評價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滿后評價仍不合格的;
(三)連續兩次運行評價不合格的(不包括整改后評價合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進行變更事項申請的;
(五)依托單位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的;
(六)依托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七)有重大環境、安全違法事故的,有嚴重知識產權、稅務違法等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的;
(九)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或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對取消資格的研發中心,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在3年內不再受理依托單位的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納入監督誠信管理。對申報認定和運行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除取消企業研發中心稱號外,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企業研發中心統一命名為:“浙江省+依托單位名稱+核心研發方向+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實施。原《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浙科發條〔2009〕7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