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9〕23 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實驗室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浙科發基〔2020〕21 號),深入推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基礎科學研究,補齊科技創新短板,進一步規范我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集聚和培養優秀科研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具備先進科研裝備條件,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引領和服務的科研機構。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
(一)集聚整合創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創新資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創新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成為我市本領域科技創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養造就創新人才。注重引進和培養創新人才,營造有利于創新型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建立一支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創新人才隊伍,成為科技創新的人才高地。
(三)組織開展科技創新。針對科技發展前沿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和關鍵、共性技術問題,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協同創新等研發活動,支撐相關領域和行業技術進步,成為我市科技創新的先導基地。
(四)推進資源開放共享。面向社會實行對外開放,開展高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開放基金,加強公共科技服務功能,為廣大科技人員開展科研活動提供條件,成為我市科技創新資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遵循“優化結構、提升層次、強化優勢、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確定全市重點實驗室的布局原則、優先領域和政策措施等,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認定、考核與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和認定
第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主要支持我市重點培育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具有我市優勢特色的學科領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和行業龍頭骨干等企事業單位建設。市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到兩次,申報認定類別分A、B 兩類,由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申報市重點實驗室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有相對集中的科研場地,面積在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達1000萬元以上。
(二)擁有高水平的學科、學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擁有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專職科技人員應不少于15 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50%。
(三)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和規范有效的管理運行制度;有明確的目標定位和發展規劃,能發揮學術引領作用,具備承擔國家、省級、市級重大科研任務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知識產權以及學術不端等不良行為。對“互聯網+”、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等重點發展領域且具備承擔國家、省重大引才計劃條件和能力的,可申報認定市重點實驗室(B 類)。
第七條 由依托單位填報相關申報材料,經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向市科技局申報。市直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院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
第八條 市重點實驗室名稱應采用“嘉興市+核心方向+重點實驗室”(Jiax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九條 市科技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根據初審結果,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認定市重點實驗室(A 類)進行實地考察評審,對申報認定市重點實驗室(B 類)進行集中會審。
第十條 實地考察評審和集中會審的主要內容及分值如下:
(一)考察核實依托單位是否具備建設的基礎和條件,包括現有專職科技人員、設備設施、研發場地和經費投入等(30 分);
(二)建設目標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確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建設方案和主要任務是否切實可行(20 分);
(三)研究方向的研發能力和技術性創新能力是否處于國內或省內外先進水平或市內領先水平(20 分);
(四)組織架構、管理運行機制是否科學合理(15 分);
(五)依托單位財務狀況、保障措施能否保證重點實驗室的可持續運行(15 分)。
對申報認定市重點實驗室(B 類)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根據實地考察評審或集中會審結果,擇優確定擬認定的市重點實驗室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予以認定。
第三章運行和管理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市重點實驗室實行責任期管理制度,市重點實驗室在認定后2 個月內,由市科技局與依托單位簽訂責任書。
第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及依托單位應根據本研究領域的發展趨勢,結合我市重點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建設運行管理制度,制訂包括學術委員會章程以及科研、儀器設備、財務、人才、知識產權、開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強開放交流,加強產學研合作,推廣與應用創新方法,開展協同創新,形成創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務。依托單位要為市重點實驗室提供建設和運行所需人才、資金、設備和場地等必要條件保障,協調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五條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與聘任,報市科技局備案。人選應是本學科或本領域的學科帶頭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在市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每年不少于8 個月,年齡不超過60 周歲。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
第十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研究方向、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年度工作計劃、重大學術活動、開放研究課題,提供技術經濟咨詢等。學術委員會成員由省內外本領域專家組成,一般為5 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二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及成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報市科技局備案。每
屆任期一般為五年。
第十七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名稱更名、研究方向變更等,應提出書面報告,提交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論證。由依托單位審核并出具事項變更報告,報市科技局核準。
第十八條 建立全過程管理的信息系統,加強對市重點實驗室發展的統計、監測分析和綜合評價。各市重點實驗室應及時在信息系統中填報反映其建設、運行和管理等情況。
第十九條 在市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實驗室的名稱。
第四章考評與發展
第二十條 對新認定的市重點實驗室(A 類),給予50萬元建設經費支持。
第二十一條 對市重點實驗室(A 類)實行2 年建設責任期,對市重點實驗室(B 類)實行1 年建設責任期。建設責任期滿的,由市科技局根據責任書內容組織對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對責任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市重點實驗室(A 類),予以黃牌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銷市重點實驗室資格。對責任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市重點實驗室(B 類),直接撤銷市重點實驗室資格。對責任期滿考核“優秀”的市重點實驗室(B 類),可優先申報市重點實驗室(A 類)。對責任期滿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市重點實驗室(B 類)未能通過市重點實驗室(A 類)認
定的,保留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一年。
第二十三條 對市重點實驗室(A 類)納入責任期后績效評價,由市科技局每兩年組織一次績效評價工作,依據《嘉興市重點實驗室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附件)進行綜合評價,并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對責任期后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A 類),給予每家每年10 萬元、連續兩年的經費支持;對評價結果為“良好”的,給予每家每年5 萬元、連續兩年的經費支持;對連續兩次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以后年度符合申報市重點實驗室條件的,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五條 對獲得考評優秀的市重點實驗室,優先推薦申報省、國家重點實驗室、省新型研發機構等,并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時予以優先支持。對成功認定為省重點實驗室的給予100 萬元的支持,對成功認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 萬元的支持,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和扶持政策;對取消資格的市重點實驗室,經重新認定后,不再享受新認定建設經費支持。
第二十六條 建立市重點實驗室誠信制度與失信處理機制。提供材料不真實的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已被認定的,撤銷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對無故不完成責任書任務的,列入科技信用檔案。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經開、港區應貫徹執行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規定,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協調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嘉興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嘉科高〔2019〕82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扶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各實驗室應確保財政資金使用依法合規,對于違反財政紀律,按照現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